《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T 637-2024修订要点
一、结构安全鉴定
1、 按照GB 55021-2021的4.2.2条规定“既有建筑承重结构、构件的承载力验算的规定:当为鉴定原结构、构件在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性是,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荷载规范和设计规范进行验算”的修改。
结构作用分项系数,《综标》3.3.3条2)对于2019年及以前建造的不应低于当时实施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对于2019年至2021期间设计建造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对于2022年及以后设计建造的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的规定;
2、砌体结构墙段划分与《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相一致问题。《综标》表3.4.1的注2,在《综标》附录C。这是对结构安全性的构件划分,不涉及地震作用的构件划分。砌体抗震墙在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综标》附录C:
1)砌筑的横墙 一层高、一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构件;
2)砌筑的纵墙(不带壁柱) 一层高、一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构件;
3)带壁柱的墙 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3、修改结构安全性评定中关于构造的评定
1)构件构造符合不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但符合建造时期设计规范为bu级(《综标》7.2.3),主要是指楼板等混凝土受弯构件最小配筋率;
2)结构安全性鉴定中的构造是不考虑抗震设防要求的构造;
所以,砌体结构安全性鉴定中没有构造柱的要求。
4 、变形评级
1) 构件为层间位移;由于各章的安全性鉴定是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所以把层间位移作为构件的位移是在《综标》各章中。
2)结构整体变形为房屋顶点位移。放在《综标》第11章第二节,是结构子单元安全性评定。
5、 变形与损伤评级
给出了cu级与du级的评定指标。
6 、把结构构件安全性评定项目由原规范的三个----变形与损伤为一个调整为四个: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位移或变形、裂缝或其他损伤四个项目评定,钢结构构件安全性评定为四个项目,损伤指锈蚀。
7 、把上部结构子单元安全评级包括主要构件与一般构件的构件集评级,承载功能评级和变形与整体牢固性评级等调至第11章,把第11章名称改为 “房屋结构安全性、抗震和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评级”
8、修改了《可标》中结构子系统Cu的中主要构件同时含有cu级和du级时,多层结构cu级和du级含量之和不应多于28%,且du级含量不应多于9%(cu级和du级含量之和不应多于25%,且du级含量不应多于3%),单层结构cu级和du级含量之和不应多于35%,且du级含量不应多于14%(cu级和du级含量之和不应多于30%,且du级含量不应多于5%)。
(对于“若同时含有cu级和du级,cu级含量不应多于25%;du级含量不应多于3%”,可能会出现cu级含量不应多于6%;du级含量不应多于3%的情况,其cu级与du级含量之和小于“仅含du级,其含量不应多于10%”的情况。)
二、建筑抗震鉴定
1、抗震鉴定分类(《综标》第3.3.2条)
1)A、B、C类(CA、CB)
(1) 在2002年以后设计建造的房屋建筑,可根据实际情况维持原设计工作年限或根据剩余年限确定后续工作年限;剩余工作年限40年以内(含40年)的房屋建筑,其后续工作年限不得少于40年;剩余工作年限40年以上50年以内(含50年)的房屋建筑,其后续工作年限应为50年;抗震鉴定类别为C类,并应根据建造年代划分为CA类和CB类:a)2002年~2011年按当时施行的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设计建造房屋的抗震鉴定类别为CA类,该类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按本标准各章的有关规定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
b)2012年及其以后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设计建造房屋的抗震鉴定类别为CB类,该类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和本标准的规定进行;2022年及其以后建筑的抗震鉴定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的规定。
2地震作用取值(第3.3.3条)
1)抗震鉴定类别为 A、B类房屋建筑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
2)抗震鉴定类别为CA类房屋建筑的地震作用计算可按本标准的各章和附录B的规定确定;对于2016年之前设计建造的、抗震鉴定类别为CB类房屋建筑,设计地震作用分组可按CA类建筑确定;对于2016年之后设计建造的CB类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2022年及以后设计建造的CB类房屋建筑尚应符合现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55002的规定。
3、《综标》附录B规定的范围
B.1.1本附录适用于2002年至2011年期间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设计建造的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多层砌体、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内框架房屋以及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的抗震鉴定;单层钢结构厂房、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单层砖柱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抗震鉴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4、抗震鉴定评级的房屋楼层综合能力指数与抗震措施(宏观控制)重复问题
抗震鉴定采用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其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考虑了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这样,在DB11/637-2015《综标》中出现了两次运用抗震措施(宏观控制)中的结构布置与构造措施的问题。
但对于采用构件承载力验算没有考虑了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的,仍采用构件集抗震承载力评级与抗震措施(宏观控制)综合评级方法。
本次修改的《综标》对于A、B类超过13m的房屋建筑构造柱不符合89规范要求的,不能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见第6.3.3条的表6.3.3,表6.3.3没有给出构造柱不符合要求的体系影响系数取值。
5、 修定补充抗震鉴定评级中出现抗震措施(宏观控制)与抗震承载力验算相差两级的评定结果问题
综标》DB 11/637-2024第111.3.1条的规定:
1) 当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载力的评级结果相差一个等级时,应取抗震措施等级和抗震承载力等级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房屋主体结构子系统的抗震能力等级;
2) 当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载力的评级结果相差两个等级时,若较高的抗震评级不在该级别的下限要求且较低评级级别不处在比该级别的标准低较多时,可对较高的抗震评级等级降低一级作为该房屋主体结构子系统的抗震能力等级。
3) 当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载力的评级结果相差三个等级时,可对较高的抗震评级等级降低二级作为该房屋主体结构子系统的抗震能力等级。
6、补充完善多层与高层钢结构抗震鉴定要求
附录K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抗震鉴定。
7、调整抗震鉴定为Cse、Dse级区分抗震设防类别为甲、乙类和丙、丁类的差异
《综标》第11.4.4条;结构安全性鉴定结果为Asu级或Bsu级、房屋抗震能力鉴定结果为Cse级,应根据房屋抗震类别采用下列措施:(1)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和乙类的房屋建筑,应采取处理措施;(2)抗震类别为丙类的房屋建筑,应根据房屋维修计划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综标》第11.4.5条;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结果为Asu级或Bsu级、房屋抗震能力鉴定结果为Dse级的,应根据房屋抗震类别采用系列措施:
(1)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和乙类的房屋建筑,必须采取抗震减灾对策;
(2)抗震类别为丙类的房屋建筑,应采取抗震减灾对策;
(3)抗震类别为丁类的房屋建筑,可根据房屋维修计划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房屋结构检测分类与检测要求
(一)根据现场查勘结果,宜将鉴定房屋建筑状况初步分为良好、一般和较差三种状况。
在房屋结构检测中,可依据建造年代、有效建设资料情况、房屋建筑状况等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别(《综标》第3.2.5):
1 Ⅰ类:1990年及以后建造的、具有有效建设资料,且房屋建筑状况良好。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划为Ⅱ类:
1)1990年及以后建造的、具有有效建设资料,但房屋建筑状况一般;
2)1990年以前建造的,具有有效建设资料,且房屋建筑状况良好或一般。
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划为Ⅲ类:
1)无有效建设资料;
2)房屋建筑状况较差;
3)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建筑。
并在《综标》第四章 调查与检测中给出各类结构Ⅰ、Ⅱ、Ⅲ类的检测批划分和抽样的具体要求。
(二) 既有建筑砌筑块材和砌筑砂浆强度应划分检测批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批的划分的规定(《综标》第4.4.2):
1 Ⅰ类房屋:可将连续三个楼层中块材和砂浆强度等级相同的墙体划分为一个检测批。
2 Ⅱ类房屋:宜将第1层中砂浆强度等级相同的墙体划分为一个检测批,第2层及以上各层可将相邻两个楼层中砂浆强度等级相同的墙体划分为一个检测批;有地下室时宜将地下室和第1层砂浆强度等级相同的墙体划分为一个检测批。强度等级相同的砌筑块材可以连续两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检测批。
3 Ⅲ类房屋:宜将每层块材和砂浆强度等级相同墙体划分为一个检测批。
(三)对于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的检测批划分和抽样数量等有同样的规定。(《综标》第4.5.3条)
对于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强度检测,规范强调了钻心修正的方法,没有推荐钻心验证的方法。这是从基本概念上考虑,既有建筑结构的建造龄期已经超过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的测强曲线的范围,对于无法确定回弹法值正确性的情况下不能去验证。但根据既有建筑不好取样的状况,对于芯样修正的数量Ⅰ、Ⅱ类房屋所有减少,试样直径为100mm芯样试件不应少于3个;当采用小芯样时,芯样试件的数量不应少于6个。
该标准尚未解决的问题:昌平、怀柔、密云、门头沟四个区原为设计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18306-2015整个北京市设计地震加速度值均为0.2g,设计地震作用分组为第二组。这四个区的CA类和CB类抗震鉴定的地震作用取值问题没有规定。